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糧食管理法初審 糧食包裝標示不實 最高罰20萬
立法院經濟委員會今天初審「糧食管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規定主管機關得對市售糧食進行抽查,糧商和零售業者有提供糧食來源資料的義務,違反者最高可處15萬元罰鍰。
初審條文也規定,糧食包裝或容器上的標示和廣告,不得有不實、容易產生誤解的情況。違反者最高可處20萬元罰鍰。(李人岳報導)
立法院經濟委員會13日初審「糧食管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增訂糧商和零售業者有提供糧食來源資料的義務,違反者最高可處15萬元罰鍰。
行政院版草案原本規劃處罰1萬5000元以上6萬元以下,不過國民黨立委丁守中堅持提高罰責,不得低於「食品衛生管理法」,丁守中指出,台灣加入WTO之後,許多糧商將外國米混充台灣米,已經嚴重影響台灣農民的生計。
根據初審條文,主管機關得對市售糧食進行抽查,糧商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並且應該提供糧食來源資料,糧商如果違反規定,可處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
初審同時通過,糧食包裝或容器上的標示、廣告,不得有不實、誇張、容易產生誤解的情況,並且適用食品衛生管理法的規定,違反者可處新台幣4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鍰。
資料來源:中廣新聞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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