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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康食品需檢驗、養生食品宜有新法規範
健康食品需檢驗、養生食品宜有新法規範
食品工業發展研究所研究員 李河水
一、 前言
中央社6月7日報導:「健康食品管理法草案審查完畢 雙軌審核制通過」。中廣新聞網6月10日報導:『消基會秘書長程仁宏指出,立法院環衛委員會六月七號通過審查健康食品管理法修法草案,委員會決議衛生署應公告具有保健幼蘆漲言鷋P規格,市售產品只要符合公告,不一定要做全套的試驗就可以申請為健康食品,只要在產品上加註「本產品幼艦撓g衛生主管機關審定」的字眼,就可大大方方地以「健康食品」的名義販售。消基會認為,如此一來,健康食品管理法形同虛設,尤其是將最關鍵的審查制度和刑罰處分兩大支柱予以廢除,不但無法替消費大眾把關,更等於向假生物科技之名,行販售誇大不實,宣稱療效的不法商品自動繳械。消基會反對這項新法的規定,認為開放雙軌審查,根本就是大開方便之門,讓消費者權益不保。而所謂的加註做法,更是不負責任的表現,消費者明明看到這項產品有衛生署的健康食品認證和字號,卻不一定看得到加註的一行小小的字,可以想見,將使社會大眾嚴重混淆,產生釵h問題』。TVBS同日報導前環保署長郝龍斌表示:「關鍵不是在修法而是衛生署應該要把審查從嚴,…轉變成審查從寬執法從嚴,在修法過程中不要危害到消費者的權益,做一個人民健康的保護者而不是危害者」。顯然消基會與郝龍斌均從消費者權益的保護立場出發。而立法院環衛委員會則由活潑產業的立場出發。大家的立場均有依據,但卻籠罩在衝突中,如何調和令人費心。
二、健康食品管理法的由來與落實後的省思
「健康食品管理法」早期由郝龍斌任立委時推動,立意受到肯定,總統於八十八年二月三日公布,經過實施後產業界認為規定太嚴,應該放寬;總統經2次(分別於八十九年十一月八日、九十一年一月三十日)修正公布。
6月7日立法院衛生環境及社會福利委員會『決議衛生署應公告具有保健幼蘆漲言鷋P規格,市售產品只要符合公告,不一定要做全套的試驗就可以申請為健康食品,只要在產品上加註「本產品幼艦撓g衛生主管機關審定」的字眼,就可大大方方地以「健康食品」的名義販售』(中廣新聞網6月10日)。顯得似乎太寬鬆,把原來的立法美意忽略了。
為兼顧消費者權益的保護及產業的發展,我們建議保留「健康食品管理法」立法時的美意,不要把最關鍵的審查制度和刑罰處分廢除,而是參考日本相關法規的發展,在既有的「健康食品管理法」(產品需要檢驗才認證)外,另立益生食品或養生食品管理法之類的法(產品不需要檢驗,產品只需合乎本法規定即可宣稱益生或養生之類的幼�)。
日本相關法規的發展是這樣的:
1991年日本頒布特定保健用食品標示法規,界定「特定保健用食品」(或機能性食品)為設計或加工成對人體能擁有身體防禦、預防疾病的食品。1995年3月,日本重新檢討食品與醫藥品的區分,開始准酗@般維生素可做為食品流通;准閉Y些藥草成份,由醫藥品改列為食品;並放寬對維生素、藥草、礦物質之規範。1998年3月,日本開始准竟蔅肵� A、B1、B2、C、D、E、菸草酸 (Niacin)只要不標示醫藥弁鉈蘆G,雖為錠劑或膠囊,可不當做醫藥品;並放寬維生素 B6、B12、K、泛酸(Pantothenic acid)、生物素(Biotin)、葉酸(Folic acid)的攝取量上限,之後在2000年3月廢止其上限規制,爾後藥草與礦物質場合亦然。另外,除了氟以外,鈣、鐵、鎂、磷、鉀、鋅、鉻、硒、銅、錳、鉬、碘、氟(4mg/日以下),亦均廢止規定。2001年4月,日本准陵繵羃臚ㄕC入醫藥品,逐漸將上述項目改列為食品。(資料來源:食品開發, 535期,2002年9月. Pp.12-14.”日本營養機能食品的現況與展望”)。
日本在2001年3月修正食品衛生法,公告執行,將含有特定營養成份、依規格基準標示營養成份的食品(不含生鮮食品),稱為「營養機能食品」,並准予自行標示,不須向厚生省個別提出申請,便可自行製造並銷售;唯不得標示診斷、治療或預防有關事宜。
特定保健用食品(或機能性食品)需各別提出申請審核通過後才可。2001年4月起「營養機能食品」與「特定保健用食品」依厚生省規定屬「保健機能食品」。
以上資訊顯現日本對保健類食品的規範隨時代的演進而不斷放寬。
我國目前實施的「健康食品管理法」所界定的「健康食品」,相當於日本的「特定保健用食品」,需要各別提出申請審核通過後才可。日本在2001年3月修正食品衛生法,公告執行,並沒有把「特定保健用食品」放寬到不用審查,而是另立「營養機能食品」,准予業者自行標示,不必個別提出申請。因此,目前在我國「健康食品管理法」下界定的「健康食品」仍宜保留審核制,對於業者想要自行標示而不提出申請審核的訴求,宜另立法或定義產品新名詞,讓「健康食品」維持在「健康食品管理法」下接受申請審查,並界定不與「健康食品」混淆的益生食品或養生食品之類的保健訴求產品名詞讓產業界使用,也讓消費大眾區別那種名詞的產品是經過衛生署檢驗審查合格,那種名詞的產品是依法即可自行宣稱、不必經過衛生署檢驗審查。
我們欣見國內健康食品管理方面的法規不斷配合產業界與消費者需要不斷進步發展。
三、結語
「健康食品管理法」八十八年立法公布以來已經過了2次修正公布,至93年5月衛生署已通過了腸胃弁鄑齔�(整腸)、調節血脂、調節血糖、改善骨質疏鬆、護肝、抗疲勞、延緩衰老、免疫調節、牙齒保健等9項機能性宣稱(弁鉣褌�),並有46項產品通過「健康食品」認證。由於衛生署執法嚴謹,遂有業界想透過立法院放寬規定,但過度的放寬反而容易造成社會大眾對產品認定的混淆,對產業界及消費者可能都不利,建議維持「健康食品管理法」的原來立法精神,繼續推動「健康食品」產業的發展。對眾多市售近似健康食品或想以保健為訴求的產品,建議另行立法,創造有別於「健康食品」的適當新食品名詞,如益生食品或養生食品之類的,使其不在「健康食品管理法」約束下,仍有法源依據而得以正常生產銷售,共同促進國內保健類食品產業的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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