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廚具,廚房設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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糕餅、烘焙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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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用,烘焙油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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烘焙設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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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鮮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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罐頭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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休閒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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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味醬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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冷凍,冷藏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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肉類(蛋品)加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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蜜餞,醃漬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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磨粉穀物原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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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廳,飯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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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動販賣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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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害防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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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裝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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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工機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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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飲設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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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邊設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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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容器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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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廠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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販賣食品應了解相關法令,以免受罰
販賣食品應了解相關法令,以免受罰
台東縣衛生局 95.10.2
隨著食品科技的進步,加工方法日新月異,市面上食品的型態琳瑯滿目,但不論是茶包、膠囊狀、錠狀及各類飲品,皆屬食品的範疇,均受到食品衛生管理法的規範。食品衛生管理法第十九條規定對於食品、食品添加物或食品用洗潔劑所為之標示、宣傳或廣告,不得有不實、誇張或易生誤解之情形。食品不得為醫療效能之標示、宣傳或廣告。同法第三十二條違反第十九條第一項規定者,處新台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違反同條第二項規定者,處新台幣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 本縣違規情形以利用網路販售食品最常見,當事人多為賺取外快之失業婦女、學生,或業者為增加產品行銷管道,自行架設網站販賣商品(如:米、水果、農產加工品、茶品),因不了解食品衛生管理法,宣稱產品可減肥、豐胸、排除體內毒素、治療疾病(如:高血壓、降血脂)或引用報章雜誌報導及各項學術研究資料作為產品的廣告。上述情形因引用詞句涉及療效或誇大易生誤解而違反食品衛生管理法,應受罰鍰的處份。業者在設計廣告單、印製產品包裝時,或民眾要上網賣東西之前,請先明瞭相關規定以避免觸法,若對廣告詞句有任何的疑慮請主動與衛生局食品課聯絡(電話:310400),或上網查詢相關法令。行政院衛生署食品資訊網(網址:http://food.doh.gov.tw/chinese /chinese.asp)/法規資料/「食品廣告標示詞句涉及虛偽、誇張或醫藥效能之認定表」、「食品廣告標示解釋案例」及「食品衛生管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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